长春市中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7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富太镇三河矿区。

法定代表人:李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成,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楠,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中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以东、珠海路以北长春总部基地D地块高层办公楼A/******房。

法定代表人:杜立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辉,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甜甜,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中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富博

审判员  余晓汉

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娜

书记员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