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84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九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市中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万晟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杜立忠,董事长。
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中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2民终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长春市中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商砼代偿款9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代偿款6,96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调查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案划拨被执行人收入800,0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260.65元,本案未执行标的款108,436.85元。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