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284执恢209号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九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市中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万晟现代城15幢2单元104号。
法定代表人:杜立忠,董事长。
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中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2民终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长春市中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商砼代偿款9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代偿款6,96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收入800,0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260.65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8,436.85元,本案执行标的款合计1,308,697.50元,其中商砼代偿款9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代偿款6,965.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51,732.50元。
(2020)吉0284执1474号案件及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费11,970.00元由被执行人长春市中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