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执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以东、珠海路以北长春总部基地D地块高层办公楼A/B座0单元416号房。
法定代表人:杜立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龙,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春瀚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卓越大街与动漫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苑世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瀚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鹏
审判员 韩 昊
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翟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