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隆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某某、九台市隆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民终2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2008号典石广场1号楼12层2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35年5月9日出生,住所吉林省九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吉林省九台市,系***的近亲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台市隆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吉林省九台市。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台市隆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温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