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民初770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钦、翁晓静,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4694519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9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夏群策。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关于原告***与被告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班发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林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