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6181号
原告:杭州龙伟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945817183,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石龙山社区上新桥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吉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杭州市西湖区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支祖祥,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46945195,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9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夏群策。
诉讼代表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系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刘国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献艺、方密,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330000747712356D,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高教园区耕文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梁国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伟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支祖祥、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龙伟门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戴永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