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破16号之二
申请人: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2月18日,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详见附件)已通过邮寄表决方式经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表决通过,且该分配方案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经表决通过的《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夏文杰
审判员 梁 琦
审判员 魏之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帅帅
附: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1年2月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浙01破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下: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人数为27家,债权29笔,债权总额156823005.38元,详见《参与分配债权人表》。其中:
1、有财产担保债权共计1笔,债权额12194385.07元;
2、职工债权共计1笔,债权额133130.22元;
3、普通债权共计27笔,债权额144495490.09元。其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补充申报债权4家,管理人确认3家,债权额为1120130.77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
根据管理人资产清理情况,截至于2021年1月8日,确认企业破产资产情况如下:
序号
破产财产
金额(元)
1
管理人账户截止2021.1.8余额
21615202.87
含
银行存款利息
7740.98
含
工程应收款
18622085
含
投资款(含保证金)
3600000
2
企业遗留银行账户余额
26859.2
3
合计
21642062.07
1、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的工程应收款约80万元将在近期支付完毕;
2、拱墅区城中村建设工程改造指挥部的质保金尾款约200万元将在2021年6月30日支付完毕;
3、投资人万有引力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款合计1200万元,已向管理人支付360万元(含保证金),投资尾款840万元将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以上尚未支付的破产财产共计约1120万元。
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比例和数额
破产财产分配应坚持按法定顺序清偿,在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按比例分配的原则进行。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1、破产费用及未发生但需预留费用。诉讼费、破产公告费,审计、评估等破产费用,依法优先支付。未发生但需预留的诉讼费、破产公告费,破产案件终结后的档案保管费等依法在分配前预提。
其中:已支付的破产费用5289.05元,未支付的破产费用约为302440元,
序号
破产费用(已支付)
金额(元)
1
刻章、公告费用
2640
2
税务处理
500
3
会务印刷、快递费
807
4
金税盘维护费、办公费
1100
5
差旅费
242.05
6
合计
5289.05
序号
破产费用(尚未支付)
金额(元)
1
破产案件受理费
200000
2
审计费用
42000
3
软件平台服务费
4200
4
银行短信服务费
240
4
档案管理费
5
公告、快递等费用
6000
6
合计
302440
2、共益债务。已支付的共益费用1036266.43元,尚未支付的共益费用约120000元。
序号
共益债务(已支付)
金额(元)
1
工程应收款税费
1036266.43
序号
共益债务(未支付)
金额(元)
1
工程应收款税费
120000
3、管理人报酬。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报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标准计算,管理报酬约为159万元,在破产财产到位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后,依法优先支付。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1、可供分配的财产数额为破产财产扣减破产费用、共益费用、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管理人报酬的余额,分配比例为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与普通债权之比。
2、清偿顺序:
第一顺序的偿付: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率100%;?
第二顺序的偿付:职工债权,清偿率100%;
第三顺序普通债权的偿付:普通债权合计144495490.09元,依法按比例清偿。
各债权人分配金额详见《参与分配债权人表》。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或由债权人直接领取。
(二)分配步骤。
1、在人民法院裁定通过后三日内进行第一次分配,以截至于2021年1月8日管理人账户内的破产财产为第一次分配金额,在第一、二顺序债权人分别按债权确认金额的100%偿付后,第三顺序债权人按普通债权确认金额的5.5%偿付;
2、剩余可分配财产,在工程应收款、质保金尾款、投资款等到位后10日内按实际可分配比例偿付完毕。
(三)分配提存。债权人无法联系或不领取分配款的,管理人依据《参与分配债权人表》提存。
(四)追加分配。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尚有提留款项及应收款等可按比例追加分配。
五、本方案的表决方式
1、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非现场表决方案》进行书面表决。由除有财产担保的其他全体债权人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过半、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则本方案依法表决通过。
2、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未通过,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六、其他事项
1、本方案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由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
2、本方案规定的有关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效力及于该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3、本方案的修改与补充需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4、债权人在收到管理人分配通知后,应该积极配合管理人完成受领分配款的手续。
以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请各债权人审阅并表决。
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