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04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杰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及时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倪中利,男,汉族,1962年03月04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杰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204民终24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4810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再次以短信形式告知。
2、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9日、2018年9月12日、2018年11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若干小数额存款,最多仅为250.98元。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以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告知。
6、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已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告知。
7、本院于2018年7月2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周边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8、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和保险。
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1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