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杰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杰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民申30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中利,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杰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佰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杰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2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倪中利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对账,认定案件事实缺少相应依据。倪中利与杰徽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存在瑕疵,原审法院应当让双方客观真实对整体工程就工程发包方向杰徽公司拨款和杰徽公司向倪中利支付款项进行对账,对倪中利实际收到的工程款进行核实。2.杰徽公司支付给案外人***的127万元并没有通过倪中利同意和认可,杰徽公司代倪中利向***支付行为应当由杰徽公司自行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本案杰徽公司与倪中利于2012年6月1日签订《2012年吉林暖房子三标段工程协议》后,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对账明细》,该明细内容为:“今于2015年12月8日在杰徽公司办公室跟吉林市杰徽公司相关人员与2012年暖房子工程承包人倪中利进行工程款给付情况详细对账。经双方确认具体情况为自2012年起至2014年止杰徽公司共计付给***本人工程款1362.4万元,其中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税费及替倪中利偿还欠款等所有款项,并已全部付清”。该对账明细表明***与杰徽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已经对案涉工程工程款给付情况进行详细对账,并由对账人员**、***、***、***签字并按手印对对账情况及对账金额予以确认。故倪中利以原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对账,认定案件事实缺少相应依据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杰徽公司支付给案外人***127万元的法律后果问题。倪中利于2016年6月15日出具《协议》一份,内容为:“我倪中利本人同意,将吉林市暖房子2012年、2013年暖房子第三标段质保金,同意由杰徽公司转交给***,特立此据”。***、**、***于2016年6月15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现有倪中利、***、**三方达成如下协议:***将**(杰徽公司)所欠倪中利的暖房工程款全部结清,此三方债务全结清”。结合以上《协议》、《协议书》及***出具的127万元的收据等证据,可以证实倪中利同意将债权转让给***的事实,杰徽公司向***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无不当。倪中利以杰徽公司支付给案外人***的127万元并没有通过倪中利同意和认可,杰徽公司代倪中利向***支付行为应当由杰徽公司自行承担责任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倪中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