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23810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洋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4906003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2286Y。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97662.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金额497662.7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因绿地璀璨天城项目A5地块、A7地块外墙砖采购项目与原告签订了两份《外墙砖采购供货合同》,向原告购买外墙砖产品;上述采购合同签订时,原告即已开始积极组织生产并按约定供货。A5地块截止至2018年5月14日,累计已供货金额3922600.00元,结算金额3912094.53元,截止至2021年7月2日,被告已支付3681179.38元,未付金额230915.15元;A7地块截止至2019年11月13日,累计已供货金额1039950.00元,结算金额1013054.74元,截止至2020年10月27日,被告已支付709138.32元,未付金额303916.42元;上述事实,有被告签收的《送货校验单》及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资料为据;现质保期都已经超过两年多了,被告A5地块和A7地块尚欠货款534831.57元(A5:230915.15元+A7:303916.42元),被告至今未付分文。因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尚欠货款。为此,原告特具状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请依法予以支持为盼。庭审中,原告称A5地块最终结算金额为3874925.66元,故被告尚欠该地块的款项为192746.28元。因此,相应的诉请金额变更为497662.70元。
被告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7年12月22日,原告(供应商、卖方)与被告(采购单位,买方)签订《佛山彩管厂项目A5地块外墙砖采购供货合同》,就该地块的外墙砖的供货及售后服务事项协商一致。双方约定卖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产品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买方使用的产品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自本采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开始计算为两年……合同内全部产品供货完毕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20天内,卖方向买方提交结算资料,买方完成结算审核,结算审定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的结算款。结算总额5%的余额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卖方提交相关退还保修金的请款资料并经买方审核完毕后,买方扣除卖方责任金额后无息退还卖方保修金。
《佛山绿地彩管厂项目A5地块外墙砖工程验收报告》显示该项目2018年5月14日竣工,原告供货总额为3922600元。
2019年5月6日,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被告的委托,对该项目外墙砖采购供货合同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最终审定金额为3912094.53元。
2020年10月31日,原告出具《佛山彩管厂项目A5地块外墙砖项目外墙砖工程合同质保期后评估报告》,明确质保期为2018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4日。“合同后评估小结”明确该项“合同金额4849403.68元,结算金额3874925.66元;目前审核应付款3874925.66元,***保金193746.28元。”该报告有被告方签字**。庭审中,原告明确该项目总额按3874925.66元计算,被告目前尚欠193746.28元未支付。
二、2019年2月25日,原告(供应商、卖方)与被告(采购单位,买方)签订《广东事业部佛山城市公司璀璨天城城项目A7地块外墙砖采购供货合同》,就该地块的外墙砖的供货及售后服务事项协商一致。双方约定卖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产品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买方使用的产品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自本采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开始计算为两年……合同内全部产品供货完毕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20天内,卖方向买方提交结算资料,买方完成结算审核,结算审定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的结算款。结算总额5%的余额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卖方提交相关退还保修金的请款资料并经买方审核完毕后,买方扣除卖方责任金额后无息退还卖方保修金。
该项目于2019年11月13日竣工。2020年12月14日,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被告的委托,对该项目外墙砖采购供货合同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最终审定金额为1013054.74元。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亦确认结算价款为1013054.74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按合同约定向案涉两个项目供应外墙砖,有送货单、发票、验收报告、结算等佐证,本院确认A5地块总货款为3874925.66元、A7地块总货款为1013054.74元。
关于尚欠货款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A5地块项目货款3681179.38元,尚欠质保金193746.28元未支付;被告已支付A7地块项目货款709138.32元,尚欠303916.42元(含质保金)未支付。被告未到庭,亦未就其付款情况进行举证、抗辩,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已过,被告应退还质保金。案涉两个项目质保期均已过,被告应退还相应的款项。被告逾期未清偿货款(含质保金),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支付497662.70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7662.70元及利息(以497662.70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382元,由被告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已预交4574元,因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对其多交的受理费192元,经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对于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缴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