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3799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紫帽洋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