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3799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紫帽洋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与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23799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20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不悖,应解除对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208元及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261.04元,由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