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二经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劳人仲裁字(2022)第504-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劳人仲裁字(2022)第50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班 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