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二经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劳人仲裁字(2022)第504-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劳人仲裁字(2022)第50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班 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