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27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装备产业园二经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劳人仲裁字[2022]第505-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劳人仲裁字[2022]第505-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