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5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二经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创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二经路9号办公路404室。 法定代表人:么智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创宸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送达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天津创宸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绩效奖金共计38108.54元,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2020年2月、6月工资共计10800元,天津创宸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天津创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其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予以轮候冻结,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创宸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汽车、无股权、无证券、无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其名下财产暂不能予以查封与冻结;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依法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