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破申33号
申请人:**,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二经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在本院审查期间,**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