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破申33号 申请人:**,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二经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在本院审查期间,**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