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3322号
原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0520400Q,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石潭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眭辉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小军,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744165027K,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汽车零部件工业园创业中心(哈南工业新城月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哈尔滨市平房区。
原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自愿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
书记员靳玲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