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2461号
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汽车零部件工业园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井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春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梓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