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94号
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陈井霞,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静,系吉林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