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3执641号
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长春中展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中展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3民初1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春中展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1)吉0193民初156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21)吉0193民初15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604.16元已由被执行人长春中展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0193民初1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