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8执恢28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744165027K,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汽车零部件工业园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井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勃利县,现住黑河市。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标的90,62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为二年。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温靖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