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303执恢212号
申请执行人**贵,男,汉族,1959年7月15日生,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执行人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贵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28234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2日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依法对其进行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10672.61元。截止2019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执行款合计613672元,尚欠414562元。
2.于2019年11月19日到四平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该中心登记有5处房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该房产为办公用房和厂房,不要求对其进行处置。
3.于2019年11月13日到吉林市房屋权属交易服务中心调查,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在该中心登记有1处房产,本院已依法对其进行查封,因其在银行设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其进行处置。
4.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