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303执41号
申请执行人**贵,男,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执行人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贵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2823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311元(其中2310元为执行费)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贵168001元,后申请执行人**贵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和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