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四平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303民初1837号
原告: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开发区大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四平经济开发区大路5272号。
原告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四平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现住址或通讯方式,属于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6元,退回给原告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