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3民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四平市开发区大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省工程职业学院,住所地:**省四平市长发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平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省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工程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3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泰安公司为证明存在合同外工程量所提交的关于对《**工程职业学院外墙装饰工程》处理意见及关于校园维修改造第二标段验收情况反馈虽为复印件,但能相互印证且加盖有工程设计单位公章,该证据既可通过向设计单位核实认定,又不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孤证。原判未进一步核实查明是否存在合同外工程量等案件基本事实,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3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平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伟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思
书记员 侯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