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303执1062号
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工程职业学院: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工程职业学院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3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吉林工程职业学院给付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632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4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泰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467元,并扣留145元做为本案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3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