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平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民申13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高玉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郭家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信成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宽,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富,男,该公司基建科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达公司)、四平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众达公司与绿健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含***、***施工的合同外的圆池(渣浆池)、废碳池、凉水塔、方池(母液池、淡水池)、上料场、盐硫酸基础及围堰。因为合同内工程内容是车间厂房,是框架结构,局部二层,建筑面积为8293平方米,且施工内容的第二项写明为车间设备基础,以及双方报到城建局的工程结算书明确注明不包括圆池(渣浆池)、废碳池、凉水塔、方池(母液池、淡水池)、上料场、盐硫酸基础及围堰等工程。2.***、***与众达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亦不含合同圆池(渣浆池)、废碳池、凉水塔、方池(母液池、淡水池)、上料场、盐硫酸基础及围堰工程,该部分面积为1112平方米,实际施工人是***、***。被申请人交给城建局存档的内业资料及其中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记载,圆池(渣浆池)、废碳池、凉水塔、方池(母液池、淡水池)、上料场、盐硫酸基础及围堰是合同外工程,且再审新证据也可以证明。故请求依法再审本案,判令支付合同外工程款1,807,801.40元;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的众达公司给付工程款价差7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2013年5月30日众达公司与***、***签订的工程协议书约定,本案诉争工程包括固定总价及工程签证两部分。现***、***主张圆池等工程系合同范围外其另行施工的部分工程,但依照2013年3月吉林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车间图纸等材料来看,圆池等工程应视为车间工程的辅助工程,当事人各方于2015月1月11日签订的结算书中关于技术签证工程价款的结算内容亦能够认定上述辅助工程系工程协议书约定的施工范围内的事实,故***、***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提交的录音资料不能充分证明众达公司与***、***之间存在关于众达公司仅收取2,400,000元,剩余710,000元给付***、***的口头约定事实,故对***、***该项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虞大江
代理审判员  宋雨洛
代理审判员  李景君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