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3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经济开发区(东盛大街西、南四纬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南河委金水花园小区3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汇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达建筑安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2民初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君汇能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0)吉0302民初254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2020年3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起诉书。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在收到起诉状第15日,即2020年4月1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时间超过举证期限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在一审法院下达的《举证通知书》中,并未明确举证期限,上诉人在收到起诉状第15日,即2020年4月1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未有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为工商注册地,一直为四平经济开发区(东盛大街西、南四纬路北),没有变更过。根据此条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众达建筑安装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君汇能源公司返还借款,众达建筑安装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四平市铁西区,且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君汇能源公司住所地在四平市铁东区,虽然被告住所地铁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裁判结果正确,但以上诉人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时间超过举证期限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力中
审判员  于亮
审判员  白云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