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302民初248号
原告: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南河委金水花园小区3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维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守奎,综合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吉林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经济开发区东盛大街西、南四纬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子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枫,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秀忠,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被告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枫、卞秀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守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按每月1%计算利息,自2019年9月20日至实际给付止);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违约利息,按日万分之八计算,自2019年10月19日至实际给付止;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0日被告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800万元。当天双方签订“短期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利1分;并承诺当年10月19日全部还清、逾期违约利息为日万分之八等。原告当日将借款打入被告账户。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故诉至法院。
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当庭辩称,1.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股东,该借款系周维国作为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利用与被告公司的关联关系迫使被告公司与其及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以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严重损害被告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2.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10月19日至实际给付期间的利息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八计算,实际已经达到年利29.2%,利息为月利1%核年利12%,该两项之和严重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该约定无效。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双方签订“短期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利1分,承诺2019年10月19日全部还清、逾期违约利息等。同日,原告将借款打入被告账户。现被告未偿还欠款及利息,故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交的短期借款合同一份、银行转账单、借据,被告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一、关于双方签订短期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前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短期借款合同,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的订立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被告未能提供其主张合同无效的证据依据,故对被告认为该借款合同无效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如何确认借款本金、利息及给付期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前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约转款至被告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被告亦应当依约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告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至年利率2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前款、第六十条前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给付原告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8万元;
二、被告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给付原告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逾期利息,从2019年10月20日起,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
三、驳回原告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被告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 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焱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