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0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南河委金水花园小区3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维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经济开发区东盛大街西、南四委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子军,董事长。
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向金融、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申请执行人已在诉讼期间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保全查封,申请执行人不再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处置。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