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02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南河委金水花园小区3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维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经济开发区东盛大街西、南四委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子军,董事长。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将申请执行人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并到(2021)吉0302执259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302执2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