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

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财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众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执恢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褚福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财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铁,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众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晓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财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众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6民初38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吉0106执652号,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4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同时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搜查。经审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住所地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进行查找,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无法进行搜查。
因本院(2018)吉0106执652号案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未再采取此惩戒措施。
本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赵 乐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