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

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与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2)白执字第37号
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
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与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工程款11,142,979.37元及利息2,762,049.92元,合计13,905,028.29元,案件受理费105,230.00元,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4,010,258.29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0,442,825.77元,其中,本金11,142,979.37元,利息2,762,049.92元,迟延履行利息6,432,567.4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对账单为准),案件受理费105,230.00元。案件执行费81305.03元,由被执行人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已于2018年9月27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至此,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1)白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2)白执字第37号
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与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工程款11,142,979.37元及利息2,762,049.92元,合计13,905,028.29元,案件受理费105,230.00元,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4,010,258.29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0,442,825.77元,其中,本金11,142,979.37元,利息2,762,049.92元,迟延履行利息6,432,567.4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对账单为准),案件受理费105,230.00元。执行费81305.03元由被执行人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已于2018年9月27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至此,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1)白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