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6执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
法定代表人:褚福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财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铁,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众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晓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财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众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财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众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6民初38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财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众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租金4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邮寄未果的情况下,本院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少,本院已依法冻结非0.00元银行存款;
3、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财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登记信息;
4、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6、本院已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晓华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志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