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

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与农安县永安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22执恢68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福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金令。
被执行人:农安县永安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明,乡长。
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与农安县永安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0元;余款每年12月30日给付50,000.00元,至还清止。二、在此期间,如被执行人具备给付条件,则一次性结欠所有欠款。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第十七条(一项)、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122执恢68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农安县永安乡人民政府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洪伟
审判员  刘义然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