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

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与农安县永安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22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农安县永安乡人民政府,地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安县永安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农安县人民法院(2006)吉农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