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402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源嘉财恒润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长春市城建路桥有限公司与辽源嘉财恒润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抵押在银行的商铺4套。经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