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旭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敦化市额穆鑫汇食品商店、吉林市旭龙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03执保428号
申请人敦化市额穆鑫汇食品商店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旭龙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敦化市额穆鑫汇食品商店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执行,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执行保全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吉林市旭龙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名下的价值113,054.12元财产。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吉2403执保361号之一执行保全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旭龙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名下存款45.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2022)吉2403执保361号,申请人敦化市额穆鑫汇食品商店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旭龙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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