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3民初4186号
原告:德惠市建设街文军中原饭店。
法定代表人:李长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闻天,吉林邴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粮食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福江,经理。
原告德惠市建设街文军中原饭店与被告德惠市粮食建筑工程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惠市建设街文军中原饭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清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岢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