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1民初924号 原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女埠街道上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39327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杭州宝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顺风路535号14幢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UELY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宝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材料款等6978880.8元,并以6978880.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赔偿原告的资金成本损失(算至2023年1月15日为487869.6元,之后按月2%计算至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3.被告***、***、**、***、杭州宝顺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将瓶窑镇文化中心大楼项目承包给被告***,由其自负盈亏承包该项目。被告***承包施工至今,因拖欠材料款引发数起诉讼。原告至今已为其造成原告为其垫付材料款6978880.8元(2022年8月15日支付杭州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4966.7元,2023年1月12日支付杭州***睿科技有限公司5664105.9元,2023年1月19日支付杭州***睿科技有限公司1129808.2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原告有权予以追偿。原告依法起诉。 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也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余杭区瓶窑镇,应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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