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021执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5355弄6号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70499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女埠街道上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39327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扣划案涉全部款项,故应解除对执行人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执行人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姚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