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146号
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金顺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27MA2ADRUDIN。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女埠街道上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39327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金顺建材商行与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金顺建材商行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金顺建材商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金顺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6元(已减半),由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金顺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