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1执162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府前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代偿款人民币1222063.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归还7322.5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24年6月底前归还200000元,剩余代偿款于2024年12月底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81执1624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友松
审判员**
审判员叶超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