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125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都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6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都盛物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陕西金都盛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2838.74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910元、保全费4530元、案件执行费10530元。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23808元,上述案款813278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都盛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费1053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