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23民初234号
原告:***,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石桥镇张菜光村16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陵县绿锦蓝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长江路绿锦蓝湖晨院小区19号楼101-10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女埠街道上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陵县星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石桥镇国家电网对面21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阳驿乡苏庄村,身份证号码:4114231983********。
原告***与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县星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陵县绿锦蓝城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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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