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贾军建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02民初6021号 原告:榆林***建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南川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CUTY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府前路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39327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榆林***建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榆林***建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建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建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原告榆林***建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