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东宝市政实业有限公司

***与上海浦东新区东宝市政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84179号
原告:***,女,194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东宝市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寇长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丽,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东宝市政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本院经审查认为,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可理解为不可抗力,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树雄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龚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