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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红年等与***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4635号 原告:应红年,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东宝市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东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路81弄6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应红年、***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东宝市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参加庭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拒事由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