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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某某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4635号之一 原告:应红年,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东宝市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东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路81弄6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应红年、***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东宝市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